练字这事儿,没有捷径可走。
哪怕有天资如书圣,当初也练乌了一池水才登堂入室,能写出这样一笔字的人,起码在书案前写了十年。
再看文章。
在“辞”之一道上,此人堪称难逢敌手。
引经据典,字斟句酌,每一处用典都恰到好处,每一处对仗都工整精妙。
读这样的文章,像看一件精雕细琢的玉器,处处圆润,处处妥帖,简直享受。
…………
张允明再次反复翻阅这十六人的三场考卷,心中游疑不定。
第一类那十一人,胜在稳,三场下来,篇篇扎实,挑不出一丝错,让他们过府试进前十,是应当的,但都当不起府案首。
至于……第二类这五人,各有胜场,却也各有瑕疵。
比如那份字迹绝佳的卷子,便是输在了初复的那道判上。
“有商贾某甲,贩货于外……”
此卷答曰:“甲无罪,乙当死。”
当初张允明看到这里时,便忍不住摇了摇头。
往下还有一段……
“今甲归而见二人同席,怒而击之,人伦之情也。乙虽死,乃与有夫之妇孤男寡女同食,实自取之。且乡邻所言‘无私情’,安知非遮掩之词?此案疑点甚多,当重查。”
张允明把卷子放下,轻轻叹了口气。
大错而特错。
错在哪儿?
第一错,错在以“疑”代“证”。
乡邻俱言二人清白,这是人证,是供词,是写在卷宗里明明白白的东西。
可这位考生一句“安知非遮掩之词”,就把这些人证全推翻了。
凭什么?
凭他坐在考棚里凭空一想,就觉得乡邻在遮掩?
凭他觉着“孤男寡女同食”就该有事?
疑心可以有,可疑心不能当证据,断案若都能凭疑心,还要仵作作甚?还要人证物证作甚?
更何况……考场之上,问的是“甲当何罪”,不是让他审案。
这考生连这一点都没弄清楚,便已是落了下乘。
他写“此案疑点甚多,当重查”……更是可笑,谁给他资格去查了?
他只是一个考生,要做的不过是依据所给案情,援引律例,给出论断。
教人做事、教官府查案,他当他是谁?
第二错,错在以“自取”替“枉杀”开脱。
乙不顾嫌疑,与有夫之妇孤男寡女同食,实自取之。
这话的意思,是说乙自己招来的,打死活该。
可乙做了什么?
甲三年不归,其妻独居,乙平日照看,这是邻里之义。
甲归之日,乙来探望,正逢甲妻缝补衣裳,便坐下说了几句话,仅此而已。
乙就算有“不顾嫌疑”,也不过是失于检点,何至于死?
更何况他这“失于检点”的缘由,是出于善意,是照看乡邻。
若善意都能成取死之道,日后谁还敢助人?
第三错,错在以“人伦之情”抹杀律法之公。
人伦之情,确实可悯,三年在外,归见妻子与邻人同席,换谁都要怒。
可怒归怒,打归打,打死人归打死人。
三回事,不能混为一谈。
律法上,这叫“激于义愤”,可以减等,可以从轻,但不能无罪。
否则人人怒起便可杀人,天下早就杀红了眼。
第四错,也是最致命的一错,他竟说“乙当死”。
“当死”二字,意味着在他看来,甲这一棒打得对,打得好,打死一个“不顾嫌疑”的邻人,是替天行道。
这是什么道理?
若此理成立,日后人人皆可凭一己之疑、一时之怒,取人性命。
杀了人,只需说一句“他自找的”,便可脱罪。
那还要官府作甚?还要王法作甚?
张允明又看了一眼此卷的字迹……端端正正,十年苦功,又看了一眼文章……引经据典,字斟句酌。
可惜了。
文章写得再好,字练得再漂亮,可心性若是过于极端,日后入了官场也是祸害。
若非此人身为县案首,张允明甚至都想直接黜落此人,即便不黜落,府前十也绝不能进。
张允明提起朱笔,在这份卷子的封面上,轻轻画了一个圈。
不是府案首的圈,是定名次的圈。
二百七十六
不能再高了。
………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