军政司掌军法,但武官的任免权还在兵部,这就够了。毕竟军法的衡量,可操作尺度太大了。
张福臻细细想来,皇帝口中的这个枢密院,并非宋朝那般凌驾于兵部之上的军事衙门,更像是负责繁琐细事的军需衙门。
这样调整,他是能够接受的。
事实确是如此,朱慈烺对于枢密院的设立,其定位就是后勤保障部门。
大明朝的财政一团乱麻,军需保障体系,也不逞多让。
甚至有的地方官府为了避免向客军提供军需,会闭门不纳。
大明朝的军工体系,并非军工厂,而更像是作坊。火器制造水平,参差不齐。
在委任工部侍郎郭都贤专职负责军器时,朱慈烺就向郭都贤提出了标准化、流水线一类的概念。
不同的工匠负责不同的工序,长度、厚度等,要求标准化。
手工作业,很难做到完全的标准化,但必须要有一个标准。存在误差,正常,却误差不能太多。
朱慈烺有意整顿军需、装备体系,让钱谦益上的那道关于军需的奏疏,就是一个引子。其本意是想过完年,没有那么多杂事了,便将此事提上日程。
周堪赓殉国,出乎朱慈烺的意料,可也是一个机会。
正好趁着这个机会,将枢密院之设提了出来。
像周堪赓这种级别的官员战死,是不是要追责?那追谁的责?
朝臣难免投鼠忌器,反对的声音相对就会小很多。
工部尚书程注听着,军屯主要是军田,这是一笔烂账。屯田司虽有军屯之责,可地方有兵备道,中枢有户部,实际工部根本就插不上手。
这笔烂账,甩出去也好。
军器的制造,本来是工部侍郎郭都贤在管,现在成体系化了,你皇帝张嘴就要拿走。
尽管不地道,但程注清楚大明朝军器的弊端,为了国事,他不是那不知轻重的人,也不是不能接受。
可有一点,他必须问清楚。
“启禀陛下,照例,工匠由工部管理。军器之职既已划归枢密院军工司,那工匠管理,是划归枢密院,还是继续由工部负责?”
“工部之事繁重,工匠自然仍归工部管理。”
那程注就没事了,“臣明白。”
户部尚书钱谦益有点小开心,他也不愿意碰军田这个烂摊子,而且军需、军饷两大烫手的山芋从户部挪出去了。
张福臻瞥见了钱谦益的样子,小人得志,想躲事,没门也没有。
“陛下,军需、军饷原由户部负责,今转由枢密院军需、军饷二司,那军需、军饷之筹措,当如何定责?”
朱慈烺:“军需、军饷,先暂由户部交付于枢密院,再由枢密院,转拨至各个军镇。”
“若因户部交付不及时而导致军需、军饷有误,则追责户部堂官。若因枢密院转拨不及时,则问责枢密院。”
嘻嘻的钱谦益顿时不嘻嘻了。
合着说了半天,军需、军饷这两大难事,还是得户部来,枢密院就等着吃现成的。
那干嘛还非得要从枢密院那过一手,我户部直接来不好吗?
就为了让我们户部从军需中少捞点油水?
要是这么整的话,钱谦益确实是无话可说,因为他没那个胆子敢和皇帝顶。
右侍郎何楷,这压根就不涉及他的职权。连钱谦益这个户部尚书都没有什么动作,他一个侍郎更没必要出这个头与皇帝唱反调。
户部左侍郎在前线督理军需殉国,自己若是说错了话,皇帝大手一挥,你这个户部右侍郎上前线督理军需去吧。犯不上。
仓场侍郎高宏图,老实人,低着头不说话。
内阁几人,倒是没怎么说话。
按照以往的惯例,前线有大员出事,内阁必受攻击。
如袁崇焕“通敌”,阁臣钱龙锡获罪;卢象升战死,阁臣杨嗣昌受到舆论谴责。
正如朱慈烺所料,几位阁臣有些投鼠忌器。
事端引火,但火并没有烧到内阁身上,内阁的几位大学士,自然不会主动去引火烧身。
再者,内阁的这几位阁臣,本身也不是如赵贞吉那般的直臣。
更重要的是,枢密院之设,并未触碰到以内阁为代表的文官利益,枢密院本质还是属于文官范畴,且还多了官位。
不过,成立一个新衙门,内阁该问的还是要问。
首辅史可法行礼,“陛下,臣斗胆请问,枢密院当定为何品级?职官几何?”
“枢密院设枢密使一人,正三品。枢密副使两人,正四品。五个清吏司各设郎中一人。员外郎、主事之设,内阁同吏部兵户部、兵部一同商议。”
“兵部尚书张福臻,兼任枢密使。兵部左侍郎方孔炤、户部仓场侍郎高宏图,兼任枢密副使。高宏图仍掌军需筹措事宜。”
“因枢密院初立,不甚熟悉,为保前方战事,军需,仍由高宏图全权筹措。”
“军器亦不可停,由方以智担任军工司郎中。”
皇帝这么一说,大家伙就都明白了。
尚书兼职,侍郎兼职,就是为了过渡。皇帝只不过是趁着周堪赓殉国这件事,将枢密院拿到明面。
军工司,工部等直接交接就是。
军政司、军屯司,吏部直接选官就是,反正军屯司不可能这时候去查军田。
最要紧的军需、军饷二司,还是暂时放权在了户部,由高宏图在管。
等到局势稳定,枢密院还会细化职权,那时才算是真正开始步入正轨。
至于那时会如何,恐怕就只有皇帝才知道。
兵部左侍郎方孔炤道:“陛下,臣既兼任枢密副使,方以智乃臣子,按例,当回避。”
朱慈烺笑道:“无妨。令郎之才,朕早有耳闻。国事当前,岂可令明珠蒙尘。”
皇帝亲自背书,方孔炤自然没什么可担心的了,“臣遵旨。”
朱慈烺接着说:“山东巡抚朱大典督理前方军需,户部员外郎朱在铆协理军需。”
“军需、军饷、军器交接时,各个衙门之间的公文、印章、签押等,一定要留有痕迹,以备查验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