于慎行乘快船到吴县,比朝廷派遣明察的御史韩楫还要早到了。
他没进县衙,先去码头货栈。
扮作收丝的客商,和几个账房、管事攀谈。
账房们起初谨慎,但是于慎行做报馆记者的时候,和三教九流都打过交道,一番交谈后,他又展示了自己“京师来的商人”的实力,很快熟络起来。
“役银?”一个老账房摆手,“早不用咱操心了。县里定了新章程,工坊主替雇工缴。”
“工坊主肯缴?”
“肯。”另一人接口,“能抵商税。东家算过,抵下来差不多,不亏。”
于慎行问:“抵多少?”
“三成。”老账房压低声音,“但得是‘正项商税’,杂捐不算。县衙有细则,坊主们人手一册。”
“雇工呢?工钱可被克扣?”
“那倒没。吴县工价明码标价,东家压价,人就跑。如今各厂都缺人手。”
“而且九江那边也在挖人,待遇可好了,如果不是大部分人不愿意背井离乡,工钱说要再涨呢。”
于慎行又去了两家织坊,问了几名雇工。
说法一致:役银东家缴,自己省了事,工钱照旧。
他心下稍安,但想起苏泽叮嘱,又往县衙户房跑了一趟。
以“欲设工坊咨询税务”为名,见了户房一名书办。
书办很热情,搬出一本《吴县役银折征及商税抵扣则例》。
于慎行翻开细看。
则例写得很清楚:凡在吴县开设工坊、雇佣长工者,须为雇工代缴“代役银”。
代役银数额按雇工人数、工种核定,每季缴纳。
缴纳后代役银可抵扣该工坊当季“正项商税”,抵扣上限为三成。
余下七成商税照常缴纳。
则例后附有计算公式和案例。
书办解释:“这是蔡知县定的。他说,雇工在坊做工,无农闲,再征役银不合情理。但役是百姓对朝廷的责任,不能免。责任就转到坊主头上。”
“坊主缴银,可抵税,负担不增。雇工免役,专心做工。县衙役银也能收齐。”
于慎行问:“那吴县的商税岂不是少了?”
书办点头:“是。抵掉的部分,不计入商税正额。所以账面上看,商税增长慢,但折役银这块涨得快。”
“但是知县老爷说了,这少只是暂时的,吴县愿意承担的折役银,这能吸引到更多的雇工来吴县,如今我们苏州府各县的人,谁不知道吴县的待遇好?”
“像是客商这样来咨询开工厂的络绎不绝,只要等到这些工厂建立起来了,商税和折役银都会增长。”
于慎行实在没想到,张居正的一条鞭法,到了吴县竟然能执行成这样?
也难怪户部的账目上,吴县的商税增长不及其他县,原来是有了这等政策。
可是这政策能说错吗?
于慎行盘了一下,觉得这位蔡知县堪称逻辑鬼才,好像确实没毛病!
“此事府里、省里可知?”
书办笑了:“哪能不知?但蔡知县说了,这是‘因地制宜’,只要役银收齐、不生乱子,上头也就睁只眼闭只眼。”
“而且这样收其实也省事啊,这七里八乡那么多人,折役银收起来还要一乡一乡的跑,如今只要让工厂缴纳就行了。”
于慎行了然。
他离开户房,在茶楼独自坐了片刻。
吴县这一套,看似绕,实则环环相扣。
既落实了“一条鞭法”折役为银的精神,又顾及了本地工商实情。雇工、坊主、县衙,三方皆得保全。
他当即写密信,连夜发往京师。
五日后,信到苏泽手中。
苏泽在值房里读完,沉默了许久。
蔡言这一手,确实巧妙。
将雇工的役银责任转移给坊主,再以税收抵扣补偿坊主。
表面是“代缴”,实质是“税负转移”。
但效果是好的:雇工免役,坊主负担未增,役银足额征收。
他推开账册,走到窗边。
窗外是京师街市,人流熙攘。挑担的、推车的、开铺的,皆在忙碌。
一条鞭法,本意是简化赋役,减轻农民负担。
但吴县的实践,揭示出另一条路,在工商发达之地,役银可转化为一种“用工成本”,由雇主承担,再通过税收杠杆调节。
这不单单是征税技巧。
这触及了更深层的问题,在传统农业社会向工商社会过渡时,朝廷与百姓之间的“责任”与“义务”,该如何重新界定?
农民有田,故以粮、役报效朝廷。
工人无田,受雇于坊主,其“役”的责任,是否应随雇佣关系转移?
蔡言的做法,实际上默认了“雇佣关系”对传统个人义务的承接。
而税收抵扣,则是朝廷对雇主履行这份“社会责任”的补偿与激励。
苏泽坐下,重新铺纸。
他写下“雇工役银转移”六字,又在旁注“税收抵扣”。
接着,他画了一个三角:
顶点是“朝廷”,左下是“雇工”,右下是“雇主”。
雇工对朝廷有役的义务,但通过雇佣关系,将义务转移给雇主。
雇主履行义务后,朝廷通过税收优惠给予补偿。
三角平衡,三方皆安。
但这平衡背后,隐藏着一个更大的可能:
既然雇主的“代役银”可被视为一种对雇工的“社会保障”(免役即是保障),那么朝廷通过税收激励雇主承担此类义务,是否可推广至其他领域?
比如,雇工伤病,雇主是否应承担部分救治之责?
若朝廷以税赋优惠,鼓励雇主为雇工提供此类保障,是否可行?
苏泽笔尖顿住。
他想起了原时空的“五险一金”。
那正是通过立法,强制雇主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障费用。
大明如今当然没有这样的社会基础。
但吴县的实践,提供了一个雏形,利用税收工具,引导雇主承担部分社会义务。